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湖南省纳税人可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的开票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1月7日起,湖南省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