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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2-21 川国税发[1995]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1995〕1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明确如下:

一、请各地国家税务局对已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地进行一次检查。

(一)检查范围为我省境内全部已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要特别注意对流通企业、挂靠企业、租赁、承包和国有民营企业以及小规模纳税人中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检查。

(二)这次检查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管情况的一次全面检查,在检查中要突出重点。检查的重点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保管、填开等)情况的检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检查和清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情况的检查。

(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检查应与国家税务总局布置开展的新税制执法检查配合进行。对检查出纳税人违反税法的问题,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对检查出的执法问题,应执法检查的规定办理。

(四)检查工作于四月底前结束。各地应在5月10日以前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清理、检查工作小结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及专用发票使用清理检查统计表》(表式附后)一并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二、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一)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要加强责任心,严格专用发票的管理。对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要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配售,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实行验旧购新制度。一般纳税人应配备专人领购专用发票,领购时应由本人签字盖章。领购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二)根据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发放限额和数量,并实行分层次、分级别管理。一般纳税人申请领购万元版的专用发票,由税务所(分局)审批配售;十万元版的专用发票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佰万元版的专用发票由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仟万元版的专用发票只限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其它地区需领仟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应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一般纳税人向税务机关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其一个月的使用数量。

(三)一般纳税人在我省境内临时跨地、县从事经营活动,需携带专用发票的,必须严格按照原省税务局(川税发[1995]6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对需携带万元版和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由县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佰万元版的专用发票,由地(市、州)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仟万元版的专用发票,只准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填开。严禁我省一般纳税人跨省携带填开专用发票。

各地国家税务局应严格对一般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