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反馈。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4〕21号)同时废止。
2015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统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原则。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改进社会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区县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简便顺畅的操作流程和集中统一的发布渠道,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将政府采购活动置于阳光之下。
二、公开范围和责任主体
(一)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二)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等信息,由作出决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政府采购当事人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公开。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报送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4〕91号)做好监督处罚信息的报送工作。
(三)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由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四)其他信息。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公开。受理投诉的电话、地址等信息,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三、公开媒体
天津市政府采购网(www.tjgp.gov.cn)是中国政府采购网的地方分网,也是市财政部门指定的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我市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应当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开。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信息,将通过数据接口方式同时推送至中央主网发布。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将统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发布。
四、公开内容和要求
(一)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内容和要求。
1.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公告期限。
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审查标准、方法;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和格式;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查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公告期限。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2.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公告期限。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3.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以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采购的项目,以预算“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已列明具体采购项目的,按照部门预算中具体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公开;部门预算未列明采购项目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部门预算进行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开。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和当年安排数。
4.更正事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以及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购信息更正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5.中标、成交结果。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中标、成交公告期限。招标项目还应当公告未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的名称和其不符合项。邀请招标项目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被推荐潜在投标人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非招标方式项目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6.采购文件。
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7.终止公告。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于依法需要终止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应当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