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23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居民看病就医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努力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质,注重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坚持统一规划、调整优化、科学配置社区卫生服务资源。
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规范管理社区卫生服务。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新体制,积极稳妥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特色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具有珠海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落实保障和配套政策,实现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健全、技术队伍稳定、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满足社区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二、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坚持公益性质,明确功能定位。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非营利性机构,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等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二)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
强化政府或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示范作用,政府举办与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机构在服务要求、服务价格、服务监督上标准统一,正确处理坚持政府主导与鼓励社会参与的关系,充分利用城区现有在数量上占主体的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资源,实施政策扶持、绩效考核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杠杆措施,调动其积极性,充分发挥其机制灵活、管理精细、在有效监管基础上注重效率的特点和优势,统筹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同时继续鼓励社会力量在区域卫生规划指导下,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形成珠海特色。
(三)健全服务网络,规范建设标准。
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的相关工作要求,依照《关于印发珠海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珠卫〔2011〕374号)、《关于印发<珠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珠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珠卫〔2011〕354号),完善本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准入。
建立起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体,以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在城市,原则上3-10万居民或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范围较大的,可根据需要设置适量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服务人口数量为1万左右)。社区卫生服务站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实行一体化管理,也可以相对独立,均接受区域内指定的二级以上公立医疗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任务管理,接受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与考核。
实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要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新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1400㎡,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小于15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科室设置符合要求,内部布局设计要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每1万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2名公共卫生医师并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按1∶1的标准配备。
(四)创新工作机制,强化服务功能。
1.建立公立医院对口联建、指导协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模式(以下简称“联建协管”模式)。依托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防保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对口联建、业务指导和任务管理,协助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所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和考核。防保科配置专人(医学相关专业、药剂专业各1人;公共卫生、妇幼保健等专业人员各1-2人)负责对口联建、指导和协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等业务,落实社区首诊制,实行分级医疗,统筹安排和指导双向转诊业务,定期派专家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坐诊,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技人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公共卫生专业机构要协同公立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完善其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管理水平。
2.强化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与家庭或个人建立“契约式”服务关系,突出特色,充分发挥在预防保健、常见病诊疗、慢性病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社区诊断、疾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妇幼卫生保健、居民健康(慢性病)管理、健康教育、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发挥中医药的优势作用,加强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和应用适宜的中医药技术。
3.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制定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和措施,落实相关补助和支持政策。鼓励并要求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更多使用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物,基本药物销售金额占药品总销售金额比例应达到60%以上,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进行相应调整,执行基本药物价格标准,规范购药渠道,确保用药安全。
4.建立社区首诊、分级医疗制度。逐步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居民建立契约式服务关系,建立社区首诊制、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完善“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医疗服务模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逐步承担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普通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二、三级公立医院应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提供便利条件,并及时将适宜在社区治疗和康复的病人转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减轻群众的医药负担。
(五)健全培训机制,加强队伍建设。
一是贯彻落实《
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 粤府〔2012〕47号)、《
关于珠海市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珠府〔2011〕152号),完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采取规范培训、转岗培训、在岗培训等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用3年时间逐步解决我市全科医生短缺问题;二是落实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政策,鼓励其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和岗位培训,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到二级以上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三是有计划安排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技术骨干和专家下沉到社区,开展社区坐诊服务,同时对社区卫技人员开展技术指导和现场培训;四是鼓励和吸引退休医护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社区卫生服务。
(六)加强工作监管,建立监督机制。
一是要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条件和标准,依法严格执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建立退出机制,年度绩效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者取消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资格;二是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规范收费行为;三是要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用药安全;四是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五是要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设立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箱,广泛收集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将居民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六是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倡导行业自律。
(七)建立网络系统,实现资源共享。
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建立统一的数字化社区健康档案系统,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直报系统,药品及医用耗材购入、库存、使用和处方管理体系,社区卫生工作评价系统等。完善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协同信息平台,实现家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院/预防保健机构——管理部门之间信息资源的共享,提升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水平,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法行医、提供服务、收费和完成公共卫生任务等的监督管理,确保实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性。
三、建立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根据《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和《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1〕42号),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各级政府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社区卫生服务经费投入,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医疗保险付费和居民个人付费相结合的补偿机制。区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市级财政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安排“以奖代补”资金给予补助。
(一)落实政府补偿政策。
1.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偿。按照《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1〕42号)执行,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包括: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补助经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经费等。
2.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偿。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不能覆盖的区域,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可由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政府对其实行一定的补助政策,主要包括:
(1)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区级政府对其实行购买,购买标准由各区制定,市财政按常住人口人均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补偿按珠府办〔2011〕42号文执行,主要通过医疗保险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
(2)执行基本药物目录和价格政策,其基本药物销售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