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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关于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关于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规土〔2015〕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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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各直属单位、各管理局、各事业单位(法定机构):

  为保证城市更新地价政策的可操作性和执行的统一性,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地价测算时点

  (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时点为单元规划批复文件的签发时间,单元规划经批准后变更,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属于单元规划修改的,为首次批复文件的签发时间;属于单元规划调整的,为调整规划批复文件的签发时间。

  (二)城市更新项目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时点为用地申请已经委员会审议同意的前提下,实施主体向我委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符合测算地价条件的当次受理时间。涉及以市场评估地价计收地价的,评估基准日为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时点。

  (三)按更新单元规划实施的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项目申请签订补充协议的,地价计收时点为其当次申请的受理时间。受理时间如满足《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4〕8号,以下简称《暂行措施》)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涉及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的部分,可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时的公告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二、关于地价测算次序

  (一)市政府2006年确定的70个项目用地按《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测算;

  (二)其它类别用地,按照零星国有未出让用地、城中村用地(《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用地)、旧屋村用地、国有已批用地(含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用地)、按照《暂行措施》第一(三)项处置用地的次序进行测算。

  国有已批用地适用多种改造类型地价政策的,按各改造类型的用地面积比例分别测算。

  (三)小地块城市更新项目先按照《暂行措施》第二十一条进行地价测算(涉及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的按照分割转让地价标准进行),其余建筑面积适用《暂行措施》第十条的,再按照第十条进行测算。

  三、关于地价测算步骤

  (一)按照各类别用地面积及改造后各建筑功能的平均容积率梳理各类别用地分摊的各建筑功能建筑面积;

  (二)按照各类别用地的地价政策分别测算各类用地各建筑功能应缴的地价;

  (三)汇总项目各建筑功能地价,计算出项目总地价。项目包含多个地块的,先计算项目各建筑功能的平均单价,再测算各地块各建筑功能地价,最后汇总计算出各宗地地价。

  四、关于几种特定情形的地价测算

  (一)地下商业的地价测算

  城市更新项目位于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除用地范围内的地下商业,根据其地上部分地价测算用地类别分别按照以下方法测算,其中按照公告基准地价计收的适用地下空间修正系数。涉及多种类别用地的,按各类别用地的用地面积比例所分摊的地下商业建筑面积分别测算。

  1.属于城中村用地、旧屋村用地、市政府2006年确定的70个项目用地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计收地价;属于按照《暂行措施》第一(三)项处置用地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110%计收地价。

  2.属于拆除重建类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改造为住宅、办公、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按照市场评估地价计收地价;改造为工业(含现代物流)的,地下商业限定自用或整体转让(以宗地为单位的整体转让)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计收地价,需分割转让的,按照市场评估地价补缴地价;改造为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及城市基础设施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计收地价,限定整体转让。

  3.属于拆除重建类的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为住宅、办公、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按照市场评估地价计收地价;

  4.其他情形按照地上建筑物地价测算规则进行测算。

  (二)地下停车场(库)的地价测算

  位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除用地范围内、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地下停车场(库),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收地价,适用地下空间修正系数;该停车场(库)属于独立宗地的,可整体转让。

  (三)工业用地上的配套办公、配套单身宿舍以及小型商业服务设施适用基准地价部分分别按照办公、住宅(单身宿舍)、商业建筑类型适用相应的基准地价标准。

  (四)项目包含多个地块的,某建筑功能的基准地价按各地块该功能的基准地价及该地块该功能的建筑面积占项目该功能总建筑面积比例加权平均确定。

  五、关于分摊与扣减

  (一)适用《更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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