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实施,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
),以下简称《通知》)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规定,现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取得或开具发票,并作为计算核定扣除的凭据之一。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不进行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