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和计生局关于珠海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助学金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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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口和计生局关于《珠海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助学金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人口和计生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八日
珠海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助学金奖励实施办法
市人口和计生局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有效稳定低生育水平,推进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我市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并落实了有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在经济上给予必要奖励的计生利益导向政策。
第三条 奖励对象。
(一)珠海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助学金奖励对象是:珠海市农业户籍人口符合政策生育并落实了有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具体是:符合政策生育。生育一个孩子(含依法收养,下同),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统称《独生证》)且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
(二)独生子女家庭若婚姻状况发生变更,变更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助学金由抚养子女方领取。
第四条 奖励办法。
(一)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家庭,助学金从2006年 9月1日起,按每户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期限从入读小学至高中(中专)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