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发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发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闽价成〔2014〕3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对原发布的《福建省发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闽价成〔2010〕44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福建省发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发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电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发电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发电生产经营项目实施发电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发电生产经营项目包括水力、火力、风力、核能和生物质等。

  第四条  发电定价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发电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发电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影响发电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凡与发电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发电定价成本。

  第六条  发电定价成本的监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包括但不局限于:项目核准文件;并网批复;购售电合同)。电站已正式投产运行的,经营者还应当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发电定价成本构成及计算

  第七条   发电总成本是指发电企业达到设计规模后正常运行年份用于发电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发电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第八条   发电生产成本是指正常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燃料费、水费、材料费、修理费、职工薪酬、购电费、折旧费及其它费用等。

  (一)燃料费是指发电厂直接用于生产电力产品所耗用的各种燃料,如购买煤炭、石油、天然气、液化气等的费用。

  (二)水费是指发电生产用水水费。包括外购水费、水资源费、水利工程设施供水(湖、库、河、渠)的费用及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等。

  (三)材料费是指发电生产运行、维修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事故备品以及不应计入“燃料”项目的其他各种生产用燃料的费用。

  (四)修理费是指在发电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修理费用。包括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委托外单位进行的房屋、建筑物、设备、工具、仪表、生产和管理用家具、器具修理费等。

  (五)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六)购电费是指为了发电生产而向外单位购入有功电量支付的电费。

  (七)折旧费是指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其他费用是指不属于以上各项,但应计入发电成本的其他费用。其中包括发电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排污费,但不包括违反相关规定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和罚款等。

  第九条  期间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发电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一)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计提的坏帐准备等。

  (二)财务费用是指发电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发电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第十条   单位成本计算:

  (一)单位发电成本是指发电总成本与发电量的比值,计算公式:单位发电成本=发电总成本÷发电量;

  (二)单位售电成本是指发电总成本与上网售电量的比值,计算公式:单位售电成本=发电总成本÷售电量。

  第三章   发电定价成本审核方法及标准

  第十一条   燃料费按照发电生产消耗的合理燃料量和燃料单价计算。燃煤发电的燃料量须折算成标煤量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详见附件2)。燃料单价(不含税)原则上据实审核,但须考虑发电企业所在地区的平均价格水平。

  燃料消耗技术指标一般按照机组设计数核定。

  第十二条   水费原则上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核定。

  第十三条   材料费(不包括大修理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水电、火电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装机容量10元的标准,其他发电类型参照核定。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照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核定。投资超概算的,经营者必须提供原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文件、原审批(核准)部门的核准意见。

  未形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五条   修理费按照经审核的固定资产原值和修理费预提比例核定。修理费预提比例原则上在1%-1.5%范围内合理确定,根据不同发电类型的固定资产生产使用性质的不同取值,水电按1%,火电按1.5%,其他发电类型参照核定。未达到的部分据实核定,超过的部分相应核减。

  第十六条人员数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定员标准,一般按照发电企业所在地区同类型发电企业平均水平核定。

  人均工资一般按照发电企业所在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核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

  第十七条   购电费一般按照规定的价格和实际购电量核定。

  第十八条   银行贷款偿还年限原则上按水电20年,火电15年核定,其他发电类型参照核定。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按照经审核的固定资产原值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的中值分类核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

  对未投产运行的新建发电企业,一般按照经审核的固定资产原值和综合折旧率核定。综合折旧率中涉及的折旧年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银行贷款偿还年限计算。

  第二十条   其他费用和管理费用按照发电企业所在地区同类型发电企业平均水平核定,最高不超过发电量每千瓦时0.01元标准。根据发电行业的财务规范,两项可合并审核,但费用项目应避免重复。

  第二十一条   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计提比例按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核定。规定的计提比例为区间值的,按其中值核定。其中职工福利费计提比例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核定。

  第二十二条  贷款利息原则上按照贷款总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核定,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银行贷款偿还年限计算年平均贷款利息。

  贷款总额比例按国家规定的发电项目资本金比例相应核定。贷款总额一般不超过总投资额的80%(含),超过部分的贷款利息不计入发电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