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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理办法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七届17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海洋海岛开发和海洋经济发展,促进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规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万山区),是指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珠海设立的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范围为桂山、万山、担杆三个建制镇及所属岛屿和周边市辖海域。

  第三条万山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政府加强对万山区海洋海岛经济发展综合协调,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制定鼓励、扶持万山区发展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万山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万山区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行使市一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受委托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

  第五条万山区以推进海洋综合开发为主要任务,建设国际海洋商务休闲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广东省和珠海市海洋管理体制创新示范区。

  第六条万山区应当根据科学发展的需要,在发展方式、管理体制、产业政策、科技兴海、海岛开发和利用、环境保护、政府服务等方面创新海洋海岛特色发展模式。

  第七条市政府加强与部队、边防和口岸单位的和谐共建,大力推进海洋海岛对外开放。

  第八条市政府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强万山区供电、供水、交通、码头、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等专项海岛基础设施和民生建设。

  加快完善万山港口岸和口岸查验单位各执勤点基础设施,实现万山港口岸人员和货物通关便利。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产业发展

  第九条万山区管委会行使下列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一)编制万山区发展总体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行使发展和改革、科技工贸和信息化、环境保护、财政、交通等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万山区的管理权限。

  (三)负责万山区的规划、建设、土地和房产等有关工作。

  (四)核准或审批万山区的投资项目,报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五)协调海关、边检、检验检疫、海事、工商、税务等垂直管理机构的工作。

  (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对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授予万山区的专属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市政府应当协调和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条万山区实行一级财政管理。万山区管委会负责万山区财政收支预算编制及审批工作。

  万山区内产生的财政收入,除按规定上缴国家和省的部分外,全部留归万山区。

  第十一条万山区的土地资源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使用、集约发展、有序推进的原则进行开发管理。

  万山区规划范围内土地有偿使用的收益,除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上缴部分外,其余部分用于万山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二条万山区管委会行使教育、文化、卫生、行政执法、安全生产、人口与计划生育等社会管理职责,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建设与服务。

  第十三条万山区管委会依法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根据批准的事项和权限,在万山区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

  第十四条万山区按照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决定万山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福利待遇、任免和奖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

  第十五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万山区派出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万山区管委会的意见。

  派出机构负责人任职期间接受万山区组织的工作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万山区重点发展海洋海岛旅游、海洋渔业、仓储物流、海上补给和海洋科技等产业。

  第十七条在万山区设立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除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经营范围不作限制。

  第十八条万山区应当对引进项目规定准入条件并实施指标控制,确保项目质量、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