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地税发〔2011〕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
土地增值税
(一)进一步加大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力度,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
土地增值税清查活动的通知》(甘地税函发[2006]205号)和《
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
》 (
甘地税函发〔2006〕206号
)文件精神进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对符合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进行清算,符合条件未进行清算的必须立即开展清算。暂不能准确核算
房地产项目扣除金额或因其它原因无法进行清算的,可按照《
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
》进行清算,对于纳税人不配合税务部门进行清算、提供虚假资料或发现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中关于“继续实行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的规定精神,更好的调节土地市场供应,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结合我省
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实际,对我省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如下调整:
1、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开发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
土地增值税。
2、销售和转让普通标准住宅为1.5%。
3、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为3%。
4、除上述(2)(3)项以外的其它
房地产项目为4%。原《
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
》 (
甘地税函发〔2006〕206号
)第五条停止执行。
(三)加强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为更加合理、及时、充分发挥
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堵塞征管漏洞,完善征收管理机制。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核定征收
土地增值税,对应当设置账簿而未设置账簿的;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账簿混乱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的;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各市、州地税局应按照核定征收率,制定相应的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核定征收率具体为:
1、普通标准住宅为3%。
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为5%。
3、除上述(1)(2)项以外的其它
房地产项目为6%。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二、
营业税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
营业税税收政策,切实加强
房地产税收的征收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清理与
房地产有关的越权减免,对清理出的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
(二)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
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
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
营业税。
(三)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