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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全文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全文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3部规章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6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已经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部长     肖  捷

          海关总署署长   于广洲

税务总局局长   王  军

2017年12月20日

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在第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原第八条和第九条相应顺延,增加内容为:“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USHUI.NET®提示:1、2007年1月31日《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公布

2、根据2011年6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修订)

3、根据 2017年12月20日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3号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3号规定,在第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原第八条和第九条相应顺延,增加内容为:“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17版】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规范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