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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本科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本科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各民办本科高校、独立学院:
  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赋予民办本科高校收费自主权,增强办学活力,促进民办本科高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8号)的有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民办本科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办本科高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民办本科高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含中外合作、闽台合作办学收费,不含高职教育学费)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按现行管理权限抄送相应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独立学院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待通过教育部转设验收后,一并执行上述民办本科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政策。
  二、切实规范高校收费行为
  民办本科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中必须如实标明学费、住宿费的具体标准,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学校网页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学生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要加强收费管理,严格规范自身办学和收费行为,除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外,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不得加收任何费用,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为在校学生提供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民办本科高校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和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因相互攀比而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各校通过相互串通、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方式,操纵收费行为。
  三、做好收费政策的衔接工作
  各民办本科高校应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自2017年新招收的学生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以前招收的学生仍按原规定的学费收费标准执行(包括2016年秋季核定试行期1年的学费收费标准,试行期在今年到期后继续按2016年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各民办本科高校应当按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按照我省相关规定清退。
  四、落实学生奖助政策
  各民办本科高校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的经费,用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要加大对贫困生的资助力度,采取有力措施为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支持和制度保障。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要加强管理,精心指导,跟踪评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收费标准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过大、社会反映强烈的民办高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约谈告诫、成本调查、建立黑名单等措施加强监管。对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民办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各民办本科高校要自觉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原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