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贡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文废止】
自府办发〔2016〕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一批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自府发〔2024〕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7日
自贡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更好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选人用人职权改革,规范董事会建设,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加快建立一支代表国有股权的优秀专职董事队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
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落实董事会选人用人职权专项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川委厅〔2014〕22号)、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改革建立专职外部董事队伍的意见》(川办发〔2016〕19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发展的意见》(自委发〔2015〕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外部董事,是指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聘用的在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
第四条 建立市属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队伍,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总体部署,坚持改革创新,兼顾积极稳妥。坚持党管人才与依法依规遴选相结合,出资人认可与企业需用相结合,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日原则。
第五条 专职外部董事受委派到出资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职务,每名专职外部董事服务2—3户企业,不得在其他出资企业和出资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
第二章 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专职外部董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选聘、管理、考评、奖惩和培训,受其委派到市属国有企业履行职责,薪酬由委派机构发放。专职外部董事与任职企业无聘用关系,不在任职企业领取任何薪酬和任何补贴。
专职外部董事纳入企业领导成员范围,按照现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与企业领导人员享有同等的政治待遇。
第六条 专职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具体委托方式和内容由市国资委负责另行制定办法。
第七条 由企业家和专家(专业人士)组成的外部董事资格评审委员会对专职外部董事人才库人选进行独立评审,择优入库。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企业董事会结构要求,有针对性地从外部董事人才库中选派专职外部董事。
第八条 专职外部董事每届任期3年,在同一企业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九条 专职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坚持年度评价与任期评价相结合,主要涉及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实绩、廉洁从业等方面,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国资委拟订。
第十条 履职能力突出的专职外部董事,可按有关规定、任职条件和程序转任企业其他领导职务,也可推荐给企业董事会,由企业市场化选聘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对达到任职年龄界限、履职情况较差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专职外部董事的,及时予以免职(解聘)。专职外部董事符合延迟退休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届,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63岁。
第十二条 专职外部董事提出辞职的,按程序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未批准前,专职外部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专职外部董事的基本任职条件
第十三条 担任专职外部董事,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品质,勤勉尽责,职业信誉好,遵纪守法,能够忠实代表国有出资人利益。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市场和行业情况。
(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能够独立、慎重、负责地履行职责。
(四)担任企业领导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5年及以上或具有10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或相关经济工作经验,有法律、财务、金融、科技、外贸、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人力资源、战略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长,并取得良好的工作业绩。
(五)初次任职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52周岁,其中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转岗为专职外部董事的,初次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
(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
(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八)担任专职外部董事,不得有《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限制性情形。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转任专职外部董事的,还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二)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所在企业经营不善负有主要责任的。
(三)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专职外部董事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专职外部董事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商企业董事会后,针对行业特性、企业的经营规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