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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18〕83号规定,删除第四条(二)第13点中的“落实《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7号)规定,对持证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收取的处置费不征营业税。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对污泥处理处置免征增值税或即征即退等政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15日

宁波市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有效遏制当前我市局部区域危险废物和污泥随意倾倒、非法处置行为,加快扭转土壤污染不断加剧的局面,切实构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和环境保护优先发展理念,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按照“源头管理精细化、贮存转运规范化、过程监控信息化、设施布局科学化、利用处置无害化”的要求,大力推进危险废物和污泥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危险废物和污泥产生、贮存、转运、处置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加快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切实落实政府、部门和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升我市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和“美丽宁波”建设。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市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实现危险废物和污泥污染控制及监管工作三大目标:

  (一)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提升

  2015年底前,年产生50吨以上危险废物和生产、使用有毒有害原料以及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工、制药、印染、化纤、造纸、制革等行业产生100吨以上污泥的企业,全部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2017年底前,年产生1吨以上危险废物和生产、使用有毒有害原料以及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工、制药、印染、化纤、造纸、制革等行业产生污泥的企业全部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二)信息化监控全过程实施

  2015年底前,镇海、北仑、大榭开发区率先实现区域内10吨以上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所有危险废物处置企业信息化监控、运输处置费统一结算,其它区域年产危险废物100吨以上及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实现信息化监控、运输处置费用统一结算。

  2015年底前,余姚、慈溪、宁波杭州湾新区率先实现区域内所有污泥产生和处置企业信息化监控、运输处置费用统一结算,其它区域污泥处置单位和年产污泥5000吨以上企业实现信息化监控、运输处置费用统一结算。

  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危险废物、污泥的产生和处置企业实施信息化监控、运输处置费用统一结算。

  (三)无害化处置率大幅提高

  到2015年底,确保实现全市工业污泥、工业危险废物、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分别达到90%、95%、100%,全市医疗废物的规范收集和处置率达到100%的目标,力争危险废物企业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80%以上。

  到2017年底,确保实现全市工业污泥、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分别达到95%、100%的目标,力争危险废物企业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85%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推进源头减量

  1.促进工艺技术提升。加快推进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开发应用有利于危险废物和污泥减量的废水、废气治理工艺技术。强化工业企业废水预处理监管,确保工业废水达标纳管,从源头控制污泥的产生量。加强各级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污泥的泥质监管,督促企业采取先进高效的稳定化预处理技术和设施,确保出厂泥质符合后续利用处置要求。

  2.实行差别化处置价格。根据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的难易程度,实行差别化的处置价格政策,倒逼危险废物和污泥产生单位削减有毒有害物质使用量,减少危险废物和污泥的产生量。开展危险废物与污泥处置的关键技术、管理模式与经济政策的研究,引导企业积极采用经济高效的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技术。

  3.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准入。对污泥处置能力不足和达不到无害化处置率考核目标的区域,要严格控制产生污泥的项目建设。对危险废物或污泥处置方案不符合环保要求(或缺乏可行性)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环评文件。建设项目需配套的危险废物或污泥处置设施未建成或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二)加快处置设施建设

  4.超前编制专项规划。结合“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通过充分调查和论证,编制发布高质量的《宁波市“十三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明确“十三五”期间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特别是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布局,建立健全我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体系。

  5.全面建成重点处置项目。大力推进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设施项目建设,按期完成全市26个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设施重点项目建设任务(详见附件1)。鼓励新建重点工业企业自建处置设施消纳自产危险废物和污泥,确保化工残液残渣、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表面处理类废物等危险废物和各类污泥得到规范处置。

  6.提高处置设施运行水平。统筹调配全市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能力,建立危险废物和污泥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行监管,督促处置单位提高技术、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无害化处置成效。严格危险废物经营准入和检查考核,推行污泥处置效果评估,鼓励焚烧方式处置污泥,禁止原生污泥直接填埋。

  (三)严格规范管理

  7.建设信息监控体系。加快市和县(市)区二级信息化监控平台建设,采用视频监控、称重过磅、数据扫描、车载GPS或电子锁等手段,实时监控危险废物和污泥从产生到处置的各环节,实现全过程信息跟踪和可追溯。推行处置费用统一结算,积极借助金融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建设危险废物和污泥运输处置费用统一结算平台,采取费用预缴、法人信用账户、承兑汇票等多种方式,实行运输处置费用统一扣收、定期结算,遏制企业非法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污泥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