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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扬州市规划编制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扬州市规划编制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财规〔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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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功能区财政(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规划编制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扬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制定了《扬州市规划编制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24日


扬州市规划编制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规划编制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扬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办〔2021〕6号)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划编制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指令性规划编制的项目资金。办法中所称的指令性规划项目包括列入年度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的项目和市政府临时指令性规划编制项目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制定年度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项目经费,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监督检查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制定年度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和绩效评价等。

第四条 规划编制项目的确定应优先考虑扬州全局性、战略性规划项目,法定规划和规划管理急需的规划项目,市政府年度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包括规划研究、规划编制、规划基础信息、规划管理等内容,支持重点乡镇开展规划编制示范工作。区、县级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设计项目不属于本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会同市财政局形成年度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报市规委会审定。经市规委会审定通过的年度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是指令性规划项目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年度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经市规委会批准后原则上不得新增、中止、调整,确因实际工作需要有新增、中止、调整规划项目的,应事先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渠道,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手续调整专项资金安排方案。

第七条 市政府后续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的零星规划编制任务作为临时性指令性规划编制项目,费用在预算范围内的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市政府要求确定,以专题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形式作为立项依据,并报市财政局备案;费用超出预算范围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手续追加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第八条 规划编制项目应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规划编制单位。预算金额在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项目可通过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服务采购平台采购规划编制单位,或者按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属于自行采购范围、时间紧急的临时性指令性规划编制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直接委托技术强、资质高、信誉好的规划编制单位。

第九条 购买规划编制服务应签订合同。合同以政府采购格式合同为基础,明确项目设计内容、进度及要求、甲乙双方义务与责任、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 除特殊情况外,在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30%的启动资金;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初审、复审和中间成果检查并出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