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管理工作,经局党组审议通过,现将《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4月10日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苏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性传承人,包括被认定为国家级、江苏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苏州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条 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苏州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开展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工作,建立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工作档案,每两年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一次评估。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非遗办”)负责具体实施。
在评估周期内,国家级、江苏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已经接受过上级部门的评估,可以不参加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工作。
代表性传承人被举报或者经检查发现不履行义务及不能履行义务的,苏州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评估。
第五条 苏州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标准,作为评估依据。
第六条 评估采取书面材料审核或者实地考核的方式,由评估专家对评估对象做出评分,评分采用百分制。
根据评估对象和内容,从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库中遴选评估专家,组成专家评估组,专家评估组人数不少于5人。参加评估的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估工作纪律和相关廉洁规定。
第七条 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一)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实践活动情况;
(二)开展带徒授艺等后继人才培养工作情况;
(三)自行开展或者参与资料收集、整理、记录工作情况;
(四)自行开展或者参与公益性传播活动情况;
(五)获得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成效;
(六)开展的其它保护工作情况。
第八条 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工作程序:
(一)苏州市文化主管部门向各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市级行业协会和市直单位下发布评估工作通知,并在“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网站发布信息;
(二)各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市级行业协会和市直单位组织相关代表性传承人开展评估准备工作,对评估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苏州市文化主管部门;
(三)市非遗办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开展评估工作,提出专家评估意见;
(四)苏州市文化主管部门审定专家评估意见,将评估结果在“苏州市文化广电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