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滨政字〔202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现将《滨州市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滨州市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5年)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
印发山东省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鲁政字〔2023〕155号)要求,挖掘释放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需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购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需要,结合滨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4年底,新能源汽车下乡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拉动新能源汽车消费加快增长,全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8.5万辆;新能源汽车市场消费和服务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
到2025年底,新能源汽车下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11万辆;实现公共充电站“乡乡全覆盖”;乡镇新能源汽车销售网点和售后服务网络实现全覆盖。
二、全面激活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
(一)创新新能源汽车下乡促销举措。坚持市县协同,加大新能源汽车品牌推介力度,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促销、巡展活动,全市每年举办不少于5场促消费活动,其中下乡展销不少于2场,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展销活动。鼓励县(市、区)采用消费券、消费补贴等方式,对购买新能源汽车进行补贴,形成新能源汽车消费拉动效应。以全市加强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为契机,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联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经销商,对农村居民淘汰低速电动车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提供以旧换新奖励。税务部门严格落实好国家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进一步释放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加大农村地区汽车消费信贷支持,由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市内金融机构落实新能源汽车消费具体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执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税务局、人行滨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州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快城乡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县机关政务保障中心及财政部门严格审批程序,加大县乡两级党政机关、公办学校、医院等单位新能源汽车使用推广力度,除应急、救护等特殊场景外,新增及更新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公共交通、出租车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新增及更新公交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车型,营运燃油出租车辆换购时优先选择新能源车辆。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换末端运输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县乡两级新采购轻型环卫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机关政务保障中心、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三)培育打造出行新模式新场景。结合各县(市、区)特色,设计一批适合新能源汽车自驾的乡村旅游线路,推动景区内交通系统新能源汽车全覆盖。鼓励探索开展新能源汽车自驾租赁业务。〔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四)实施充电优惠措施。落实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坚决传导电价政策红利。广泛宣传、严格执行居民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针对存量未执行居民分时电价的充电桩,由国网公司向客户宣传告知分时电价政策,加快提升执行分时电价比例;主动引导新上客户在报装接电时选择分时电价,有效降低充电成本。县(市、区)政府可通过出台奖补政策、发放消费券等方式,减免用户充电费用。实行充电车辆停车场优惠政策,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并充电不超过2小时(含2小时),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国网滨州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大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管理服务力度
(一)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商务部门要通过新闻报道、互联网新媒体等方式积极宣传,组织新能源汽车厂家开展品牌联展、试乘试驾等活动,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联合产业链上游电池企业开展农村地区购车三年内免费“电池体检”活动,提升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接受度。引导支持企业与电商、互联网平台等合作,利用“线上+线下”“直营+经销”、线上展厅、云端车展、直播卖车等模式,加强与消费者的交流互动,为居民购车提供便利服务。〔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二)健全销售服务网络。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下沉销售网络,引导车企及第三方服务企业加快建设联合营业网点、建立配套售后服务体系,定期开展维修售后服务下乡活动,提供应急救援等服务,让乡村居民买的放心、用的安心。引导燃油车维修企业向新能源汽车维修保养领域拓展,提供应急救援,力争实现城区和乡镇汽车维修半小时触达。〔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三)强化流转买卖服务。探索建立新能源二手车评估体系,鼓励汽车流通企业、二手车经销企业面向县(市、区)提供高效便利的评估和规范齐全的置换服务。培育新能源二手车专业交易市场和限额以上新能源二手车经销企业,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对新增纳统新能源二手车经销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新能源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鼓励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项目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快健全完善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
(一)统一规划布局充电基础设施。2024年3月底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印发实施《滨州市城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2024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分别制定印发本区域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配电网规划等有效衔接,培育一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示范乡镇”“示范村”。到2025年,实现公共充电站“乡乡全覆盖”,全市公共、居民充电基础设施分别达到7300台和25000台以上,其中农村地区公共、居民充电基础设施分别达到400台和6000台。〔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国网滨州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快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城市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与停车设施一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全面落实新建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严格执行新建建筑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工程验收管理规定,确保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公用车库内的车位)、车位统一敷设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或预留安装条件,并按照不低于停车位1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按照适度超前原则,积极推进既有居住区(含老旧小区)固定车位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对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以上租赁期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实施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电能表。对供电、消防等暂不具备条件的既有小区,优先配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充电运营企业等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建管并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承担安全管理责任。推广智能有序充电模式,建立多车一桩、临近车位共享、社区分时共享机制,引导电动汽车负荷低谷充电。〔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滨州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三)完善公共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国省道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城际、城郊客运线路,在沿线建设城际快充网络,满足城际、城郊营运及旅游行业客车充换电需求。因地制宜开展服务区充电设施升级改造和充电桩扩建,在交通枢纽等公共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近空间,建设集中式公共充电站;结合城市公交、物流等充电需求,建设专用充电站。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有快充桩的停车位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10%,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设计方案联审时会同相关部门提出配建要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监督竣工验收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按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设计文件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支持A级景区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有条件的4A级以上景区需设立公共充电站。支持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与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合作推进综合供能站建设。加大乡镇供电所充电设施建设,2024年底前围绕供电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对外开放,更好地服务乡村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国网滨州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四)提升存量充电基础设施运行质效。健全完善全市公共充电站“一张网”,依托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深化运营企业之间平台互通合作,提供并推广跨平台充电设施状态查询、启停、充电预约、多渠道支付结算等服务功能。依托车联网平台功能,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专用桩、居民私人桩通过平台开放共享。加强充电设备运行监控和故障处置,及时消除故障、离线充电设备,推行标准化运维作业,保证充电设施可用率维持在较高水平,保持高速服务区故障桩清零。进一步提升充电一次成功率,压降充电启动时间,提升充电体验。加大老旧充电设施升级改造力度,全面提升存量充电设施服务能力。〔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国网滨州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五)强化农村地区电力保障水平。加强配套电网规划建设,强化电网规划与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衔接,综合考虑国省干道乡镇、交通枢纽等区域高压、大功率接电和分布式光伏接入需求,分级、分区域推进配电网建设改造提升,提高配电网接入能力,并优先向电动汽车渗透率高的区域倾斜,满足充电基础设施并网和日常运行需要。巩固提升农村地区配电网自动化水平,实施配电线路标签化管理,优化运维机制和策略,提高检修效率。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民生供电保障,科学安排停送电计划,加大不停电作业力度,优先保障充电基础设施配电线路供电稳定。健全网格化分区抢修机制,及时做好配套供电设施的快速抢修和复电工作。制定节假日专项应急预案,提升线路供电保障。农村地区平均供电可靠率保持在99.9%以上,抢修到达现场后恢复供电平均时间一般不超过4小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国网滨州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六)加大乡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统筹考虑乡村充电网络建设和输配电网发展,加大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支持力度,利用新基建专项债券等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公共汽电车场站、汽车客运站和旅游景区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国网滨州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五、实施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同推进机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总牵头、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统筹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下乡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及任务分工,结合工作职能,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细化年度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各相关政策牵头部门要全力抓好政策落地落实,后续根据国家、省政策安排和实施情况及时跟进调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和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支持民生和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可通过资金补助配套、无偿划拨建设场所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对配套服务与管理积极主动、成效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各县(市、区)政府可给予适当奖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快提升配套水平。加快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发挥阳信县半导体产业集群效应,引导长威、泰锐、铭泰等企业向高端汽车电子领域发展。加快推动锂电产业发展,建设鲁北万润、阳信京阳、鲁北超能、沾化巨电等锂电项目。发挥高端铝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加快推进以新能源汽车为核心的轻量化铝新材料和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着力建设汽车轻量化零部件研发制造基地、铝制轻量化材料研发中心。提高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配套能力,推动惠宇刹车盘智能工厂项目建设,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博览会、展洽会等活动,为企业搭建合作交流平台。〔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四)提档升级农村路网。加快农村公路改造升级,到2025年,新改建农村公路1000公里,市域内全部中心村(社区)、80%以上行政村实现至少一条6米宽以上公路通达;对不具备拓宽条件的单车道公路,每公里设置错车道不少于3处,新建错车道150处;全市具备改造条件的实现应改尽改,拓宽改造或设错车道的行政村占比达到85%以上,农村公路通达和服务保障能力明显提升。强化农村公路安全保障,推进农村公路村道安保工程建设,新实施重要村道安保工程600公里;加快全市存量危桥改造,到2025年全面完成剩余42座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升级。提升农村公路科学管护水平,到2025年,实现农村公路路面自动化检测全覆盖,新实施路面状况改善工程2000公里,农村公路优良路率达到80%以上。〔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五)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新闻报道、互联网新媒体等方式,加强新能源汽车下乡政策宣传解读,对新能源汽车的使用、技术、安全等方面知识进行宣传推广。总结推广各县(市、区)在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应用、农村消费市场拓展等方面形成的典型经验做法,形成示范引领效应。加强舆论监督,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曝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营造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六)组织开展督导评价。建立新能源汽车下乡工作督导评价机制,由发展改革、商务部门每年开展方案实施成效评估,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强化评价结果与奖补政策、项目布局衔接,对实施成效明显、引领作用突出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加大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附件:滨州市落实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省级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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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落实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省级政策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