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淮政发〔2006〕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规〔2024〕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厅、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06年4月30日
淮安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根据《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相关的资料。
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机构、人员和经费的落实,使之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 淮安市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具体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工作的理论研究和科研工作,负责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淮安市城建档案馆(淮安市城建档案管理处)是城建档案管理的专门机构,受市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接收和保管城市规划区内形成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与相关资料;
(二)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资料进行科学的系统管理,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等工作提供服务;
(三)广泛征集、收集各门类城建档案资料,利用声像、影视等手段,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有关档案资料的积累和收集,不断丰富馆藏;
县(区)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并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第七条 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接收范围及移交要求
第八条 凡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下列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档案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细则要求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与民用建筑档案:包括工厂、电站、仓库和住宅、办公、文化、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等工程档案;
2、市政及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广场、桥梁、涵洞、给水、排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镇照明、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环境卫生等工程档案;
3、园林建设档案: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包括公园、游乐园、动物园、纪念馆、城市绿地、风景名胜区、纪念碑、城市雕塑等工程档案;
4、环境保护工程档案:包括环境治理项目、自然保护、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工程档案;
5、城市防洪、防震、人防工程档案;
6、村镇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建制镇、集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7、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乡规划、管理建设过程中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 应当由城建档案馆(室) 接收的档案,其形成单位按下列时限移交;
(一)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
(二)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1至5年后及时移交;
(三)其他城建档案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移交。
第十条 不属于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城建档案,由形成单位整理归档和保管,并在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 报送城建档案目录。
第十一条 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的档案,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档案资料应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字迹工整,有利于长久保存,案卷质量应当符合《江苏省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
(二)档案资料应当是原件;
(三)竣工图图样清晰,与建筑物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四)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二条 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城建档案材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配备专人负责。要把城建档案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列入相关规章制度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十三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实行建设工程档案登记制度。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向城建档案馆(室)进行工程档案登记,签订《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明确收集、编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任、要求等内容。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合同的约定,编制、移交建设工程竣工图及其它建设工程档案。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附有建设工程竣工图及其它建设工程档案。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前移交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 对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15日,应当提请城建档案馆(室)对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室)出具《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在取得《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备案时,应当查验《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第十六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移交单位应当按城建档案馆(室)要求的期限和内容进行补测、补绘后报城建档案馆(室)。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由城建档案馆(室)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加盖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城市建设档案接收专用章,并载明建设工程项目名称、移交单位案卷总数、接收验讫、档案存管机构等内容。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房产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时,应当核验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列入房产产权产籍档案。
第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测绘所形成的档案,应当在普查和测绘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