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0〕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2009〕66号)下发以来,我省各地按照国务院《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及省社保局的工作部署,及时在全省进行了贯彻落实,目前此项工作进展顺利。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工作,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
为切实保障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
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09〕187号)、《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0〕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