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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

济政办发〔2023〕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停车资源有效供给,缓解城市停车供需矛盾,提升城市公共服务和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实施城市发展战略,以解决城市停车设施供需矛盾为突破口,在城市规划、土地供应、金融服务、奖补政策、审批程序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强化政策创新,加快推进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助力“强新优富美高”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鼓励多元化投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共同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停车新格局,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实施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以下统称有关区)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他区县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编制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城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停车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涉及公共停车设施的有关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城管部门根据停车专项规划,结合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及社会需求,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项目、建设时序、建设主体、资金来源,有序安排建设任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区域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优先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城管局、市公安局、有关区政府和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配合,以下将有关区政府和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统称为有关区政府)

(二)完善用地政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优先保障公共停车设施用地供应。批而未供土地、依法收回的闲置地、城市边角地、结合城市更新改造等地块,优先用于公共停车设施用地供应。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公共停车设施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储备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公共停车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鼓励以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方式弹性供应停车设施用地。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公共停车场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鼓励土地复合利用,对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充分挖掘城市道路、广场、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潜力,布局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露天停车场等地面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实施绿化,种植可遮阳的树木,鼓励建设林荫停车场。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设施,增建方式包括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既有建筑屋顶、拆除部分既有建筑新建、既有平面停车场改建等。在建设项目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主体项目服务品质、海绵设施功能正常发挥、不降低绿地率、区域道路交通可承载的前提下,鼓励超过配建停车位标准建设停车设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市国动办、有关区政府配合)

(三)拓宽融资渠道。创新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探索提供基于公共停车设施产权和使用权的抵押融资等金融服务;鼓励利用基础设施REITs(不动产信托投资资金)、ABS(资产支持证券)等盘活存量资产的方式筹集资金,支持符合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要求的项目积极申请债券资金。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城市公共停车设施,采取项目打包、统一招标、规范补贴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实施规模化开发。(有关区政府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配合)

(四)落实奖补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鼓励多元化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将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奖补资金列入本级年度预算。有关区政府负责做好非政府投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工作。对按时完成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的有关区,市级给予奖补资金50%的资金支持;对不能按时完成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的,不予奖补。具体奖补细则另行制定。(有关区政府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配合)

(五)规范审批程序。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停车专项规划的公共停车设施(不含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图审、招投标、施工许可(质监、安监)等手续。对各类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含平面及机械设备安装类)建设项目,有关区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实施审定。(有关区政府负责;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区联动的工作机制,区政府承担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主体责任,统筹推进本辖区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结合自身职能,压紧压实责任,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稳步推进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工作。

(三)严格督导检查。有关区政府要狠抓工作落实,定期调度本辖区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适时对相关部门(单位)工作完成情况实施督查,确保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关于加强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
一、政策背景

市政府办公厅于2019年1月印发的《济南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管理办法和济南市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规定》(济政办发〔2019〕2号)有效期已满,为做好政策衔接,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缓解停车难问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决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 ( 国办函〔2021〕46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