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7〕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2〕79号)规定,将“国土资源部门”统一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第二部分第三点第1小点中“市县乡三级政府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编制应急预案”修改为“市县乡三级政府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重点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要编制应急预案”;将第二部分第四点第2小点中“全面完成县(市、区)1:50000农村山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删去;将第四部分第一点中“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修改为“省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并删去“市、县(市、区)政府要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按照‘除险安居’三年行动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将第四部分第二点“省国土资源厅”修改为“省自然资源厅”,“省农办(省扶贫办)”修改为“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修改为“省应急管理厅”,“省地勘局”修改为“省地质院”;将第四部分第四点中“和‘除险安居’三年行动的宣传”删去。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和综合治理,努力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异地搬迁、危旧房改造等,积极防灾、科学减灾、主动避灾,大力开展以避让搬迁为主、搬迁与治理相结合的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全面推进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和应急防治体系建设,充分依靠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不断健全地质灾害防治体制机制,有效提升基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保障。
(二)目标任务。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除险安居”三年行动(以下简称“除险安居”三年行动)。通过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到2017年底,全省减少地质灾害隐患点1000处以上,其中:完成重大隐患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项目350个以上;减少受威胁群众3万人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地质灾害避灾安置点1500个。到2019年底,全省基本消除威胁30人以上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967处,减少隐患数量3000处以上;受威胁人数减少10万人以上;进一步健全地质灾害防治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安全。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综合治理,实现全省避灾安置场所服务保障全覆盖,防控地质灾害风险,努力把地质灾害威胁降到最低程度。
——坚持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强化市、县(市、区)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负责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实施综合治理计划,落实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任务,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坚持应搬必搬、综合治理。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坚持应搬必搬,按照轻重缓急,有序实施避让搬迁,从根本上消除地质灾害威胁。
——坚持即查即治、不欠新账。强化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对新发生、发现的隐患点或灾情险情及时组织综合治理,对完成综合治理的隐患点及时销号,不欠新账。
二、工作措施
(一)加快推进地质灾害避让搬迁。
1.摸清避让搬迁工作底数。各市、县(市、区)要全面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进一步核实隐患点和受威胁人数,明确避让搬迁项目,制定具体实施计划。
2.落实避让搬迁工作责任。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地质灾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避让搬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乡镇(街道)、村,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搬迁安置方案,明确搬迁范围、安置地点、补助标准等,编制搬迁安置方案应充分听取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的意见,并在搬迁前向社会公布。乡镇(街道)要切实做好搬迁安置方案的落实,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搬迁安置点安全。应事前与避让搬迁的村(居)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就搬迁安置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及时做好搬迁户旧房的拆除工作,杜绝隐患。
3.创新安置方式。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新型城镇化、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统筹安排安置区块,整合相关扶持政策,引导群众向县城、中心镇、中心村集聚。积极推行公寓式安置,鼓励推行货币化补助安置、公租房安置等多种形式,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
(二)科学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
1.合理确定治理项目。对治理技术可行、经济合理、风险可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采取工程措施消除隐患。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治理计划,分期分批落实治理任务。
2.分类实施工程治理。对规模较小、可以通过应急排险消除危险的,由乡镇(街道)政府直接组织处置;对规模较小、通过应急排险不能消除危险的,经县级以上政府同意,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组织有资质单位直接制定应急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对规模大、受威胁人数多、排险处置后难以消除危险的,按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程序组织实施。
3.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严格执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招投标制度,优选治理工程实施单位,科学设计,精心施工。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治理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制度,严格监管,确保工程质量。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三)切实加强应急防范。
1.完善应急预案。市县乡三级政府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重点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要编制应急预案,及时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结合当地避灾安置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避险能力。
2.加强监测预警。各地要加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测绘与地理信息等部门联合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体系,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进一步完善全覆盖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网络,更好地发挥群测群防人员在巡查监测预警方面的作用,健全重大地质灾害隐患专业监测网络,切实提升监测预警水平。
3.有序快速组织临灾避险。建立健全群众应急避险转移机制,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区域,第一时间组织群众有序安全转移;情况紧急时,可强行组织避灾疏散,险情解除前要阻止被转移群众擅自返回。加强地质灾害避灾安置点建设,完善避灾安置点的功能,保证物资供应,保障避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四)不断提升基层防灾能力。
1.强化隐患点动态管理。建立地质灾害隐患点“属地负责、专业调查、统一入库、动态监管”制度,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排查,及时确认地质灾害隐患点,录入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乡镇(街道)、村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巡查,密切关注隐患动态变化情况。对完成综合治理、已消除隐患的点,按照分级核销的要求,及时销号。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