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7〕100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7〕100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渝人发〔2007〕1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0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6年7月1日后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在表彰奖励文件中明确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从授予称号的次月起,分别在本人现工资基础上高定2档级别(岗位)工资或2级薪级工资;2006年7月1日后被授予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并在表彰奖励文件中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从授予称号的次月起,分别在本人现工资基础上高定1档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1级薪级工资。

二、所任职务层次低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如晋升后的职务高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以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层次为基础,按规定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如晋升后的职务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相同的,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