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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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发挥好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5日
附件
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质量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强化质量发展基础、促进质量提升、推动标准化战略和计量发展规划实施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质量强省资金)。
第三条 质量强省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质量强省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职责: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制定质量强省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预算;参与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审核确定质量强省资金使用方案并会同省市场监管局下达资金;组织预算执行及绩效管理。
第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职责:参与制定质量强省资金管理办法,编报质量强省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提出质量强省资金使用方案;监督项目执行,按规定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职责:执行质量强省资金预算,及时拨付相关资金;指导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质量强省资金管理,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执行项目,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九条 质量强省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对象分别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奖补,主要包括:
(一)质量管理奖励。
1.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或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或个人;
2.首次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或首次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或个人;
3.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绿色产品认证且经省市场监管局考核评估为优秀的企业。
(二)标准化奖励。
1.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企业(组织);
2.新制定发布江苏省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且经省市场监管局考核评估为优秀的企业(组织);
3.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江苏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且经省市场监管局考核评估为优秀的企业(组织);
4.完成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且经省市场监管局考核评估为优秀的企业(组织);
5.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或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组织)。
(三)计量工作奖励。对贯彻《江苏省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建设与评价标准》且通过省市场监管局确认评价的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企业(组织)或个人若符合以上多项奖补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同一个单位同时有多个质量管理项目或多个标准化项目获得奖补的,只按质量管理或标准化项目中最高的一项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