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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盐政办发〔1999〕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政发〔2023〕10号规定,予以保留。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的文件名称中含“暂行”“试行”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盐都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盐城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9年8月16日



盐城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市区住房制度改革,规范房改房上市交易行为,培育发展住房二级市场,拉动经济增长和改善市区居民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允许上市交易的房改房范围:

一、按《 盐城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实施办法》(盐政办发〔1995〕139号)规定购买的公有住房;

二、职工购买的政府下达指标开发建设的解困房和经济适用房:

三、单位与职工集资合作建设,按房改审批程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

四、1995年以前以优惠价购买,后已按盐政办发〔1995〕139号文件规定补足房款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行为包括:转让(含买卖、赠与、交换及其他合法方式)、租赁、抵押等。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改房,禁止上市交易:

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

二、1995年以前以优惠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后未按盐政办发〔1995〕139号文件规定补足房款的;

三、另租住公有住房尚未退租的;

四、产权共有,其他共有人不同意转让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六、位于户籍冻结地段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七、位于政府机关大院、学校校园、部队营区内的;

八、上市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九、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规定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

第五条 出售房改房后的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若房改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可按面积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第六条 凡不在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房改房,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限制上市交易。

第七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已购房改房上市交易,卖方应按房价款(不含装璜部分,下同)的5%预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项保证金。售房后一年内重新购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购房款等于或高于售房款的,全额退还上述保证金;(二)购房款低于售房款的,以售房款与购房款的差额为基数计算上述税费,多余部分予以退还。售房后一年内未购住房的,所交付的保证金全额转为税款。

二、卖方新购自住房,按购房款高于售房款差额部分的4%缴纳契税,同时根据征补分离的原则,由市县(区)财政按房价款差额部分的1%给予补贴。

三、卖方缴纳准人审批费20元和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40元;买方缴纳申办《房屋所有权证》费40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费23元以及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40元。

四、卖方按下列办法交纳土地收益金:

(一)以市区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1999年度为1420元/m2)与家庭中职级高的一方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乘积,作为职工家庭享受的住房货币量。1999年度市区职工家庭住房货币量为:一般干部职工家庭10.65万元(1420元×75平方米),科级干部或中级职称人员家庭12.78万元(1420元×90平方米),处级干部或副高职称人员家庭15.62万元(1420元×1l0平方米),地市级干部或正高职称人员家庭19.17万元(1420元×135平方米)。售房款低于或等于职工家庭享受住房货币量,免交土地收益金。

(二)售房款高于职工家庭享受住房货币量20%以内的部分按高出部分的45%预缴土地收益保证金,如一年内重新购房的,则如数退还,一年内未购房的,直接转为土地收益金。售方款高于职工家庭享受货币量20%(不含20%)以上的部分,一律按高出部分的65%交纳土地收益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