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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6〕60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财政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委、经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当地煤矿企业现有津、补贴标准进行一次清理,并积极主动开展煤矿企业津、补贴标准调整调研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在《通知》规定的津、补贴范围内,选择确定各市(州)的津、补贴标准,指导、督促企业执行,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备案。

二、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可结合企业特点,在《通知》规定的津、补贴标准范围内,选择确定本集团的具体标准,由其所属子公司攀煤集团、芙蓉集团、广能集团、达竹集团、广旺集团、川南煤业、威远煤矿统一执行。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确定的具体标准不得低于各所属子公司所在市(州)选择执行的标准,同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备案。

三、各类煤矿企业要按照《通知》及当地市(州)一级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补贴标准,不得变相降低井下从事艰苦岗位工作职工的收入水平。各类煤矿企业支付给井下艰苦岗位职工的工资在剔除津、补贴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对各类煤矿企业违反《通知》及当地有关规定或其它劳动标准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四 川 省 经 济 委 员 会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政 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精神,提高煤矿工人的工资收入,稳定煤矿职工队伍,促进煤炭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调整煤矿井下工人岗位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适用于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种类及标准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包括: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

(一)井下津贴

1、井下采掘工:15-30元/工;

2、井下辅助工:10-20元/工。

3、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标准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

(二)班中餐补贴:6-10元/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