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06.16 甘国税发〔2003〕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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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州)、县(区、市)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适应我省成品油销售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支持企业发展,进一步加强我省中油销售系统的增值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2002]2号令)及有关规定,经广泛征求各地及有关部门意见,省局研究制定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执行此《办法》之前,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地级分公司截止2003年6月30日前发生的留抵税额,由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地级分公司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安排进行稽查确认。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留抵税额,可在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各地级分公司以后的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减,至抵减完为止。
二、中油各地级分公司、县经营部、加油站在2003年6月30日前以前领购的普通发票,可使用至2003年底。旧票用完后,应启用带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油品销售发票”衔头的普通发票。
三、此《办法》下达后,省局此前下发的《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撤销县级石油公司有关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的办法(试行)》(甘国税发[2000]177号)及其补充通知停止执行。
在执行《办法》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不得擅自变通。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省成品油销售企业体制改革,积极支持企业发展,进一步加强我省中油销售系统的增值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2002]2号令)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征收管理。
第三条 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各地(州、市)分公司或配送中心(以下简称地级分公司)及其所辖县经营部或加油总站(以下简称县经营部)、加油站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地级分公司办理税务登记证,对其所在地(县、市、区)范围内的加油站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地级分公司所在地之外的县(市、区)设立的县经营部办理税务登记证,所辖加油站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
注册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得与其所属地级分公司、县经营部的纳税人识别号重复。
第四条 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各地级分公司、县经营部到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办理了认定手续的,不再重新认定(未按本文第一条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除外)。
第五条 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各地级分公司、县经营部分别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其发票的使用和保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六条 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系统应使用带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油品销售发票”衔头、式样统一的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的印制由中油各地级分公司提出申请,并逐级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后,由各市(地、州)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负责印制。普通发票的版式、规格、联次等另行通知。
普通发票由县级税务机关向地级税务机关申领,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各地级分公司及县经营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
第七条 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系统内调拨成品油不开具发票,使用《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内部调拨结算单》。该调拨单不得作为抵扣凭证。对外销售货物必须按规定开具发票。
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系统内部运送成品油不得开具运输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八条 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各地级分公司、县经营部可按规定分别申请使用防伪税控开票装置,其所属的加油站可申请使用防伪税控分开票机。
第九条 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缴纳方式采用 “中油各地级分公司、县经营部每月按发生的实际应税销售额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本部月终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结算”的办法。
第十条 税款预征: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所属各地级分公司和各县经营部分别按当月实际取得的应税销售额(不含系统内调拨)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十一条 税款结算: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作为结算中心,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汇总全系统的销项、进项税额,计算应缴增值税,并依据各分公司预缴的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在当月25日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预征率为1.2%。预征率的调整由省局确定。
预征税额=当期应税销售额×预征率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
如中油甘肃销售分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