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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税[2012]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在青岛、武汉至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之间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对从青岛、武汉(以下合称启运地)启运报关出口,并由上海浦海航运公司、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上海(以下称离境地)洋山保税港区(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的启运地口岸为青岛前湾港或武汉阳逻港(以下称启运港),出口口岸为洋山保税港区,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
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运输工具名称限为:永裕016、永裕018、新滨城、向莲。
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海关管理的B类及以上企业,具体由海关负责审核;
2.属于无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营出口企业,具体由主管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时负责审核。
二、主要流程
1.出口企业须提前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
2.启运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其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称退税证明联)。
3.出口企业凭启运地海关出具的退税证明联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4.在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