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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粮食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粮食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粮规范〔2023〕2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国粮执法规〔2023〕1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重庆市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粮食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31日       
 

重庆市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管,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据《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国粮执法规〔2023〕1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可通过12325等热线电话、政府网站、信函以及其他渠道,向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12325热线电话举报线索的接收受理、办理等事项,按《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举报处理规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1年第5号)等规定处理。

重庆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工作。举报奖励工作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实行自愿领取、奖励适当的原则。

第三条  举报人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以及竞买政策性粮食时恶意违约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且属于重庆市各级粮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重庆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掌握,或者虽有所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

(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四)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或者不予重复奖励:

(一)举报人为重庆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职责人员的;

(二)在收到举报前,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人已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

(四)举报线索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

(五)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不予重复奖励;

(六)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

(七)举报前,相关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已进入诉讼等法定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发放规则:

(一)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二)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同一举报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三)在举报线索调查中发现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不对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给予奖励;

(四)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奖励规则。

第七条  举报奖励由查处举报案件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综合考虑查实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程度、对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线索质量以及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等因素,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一)罚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下的,按1500元奖励;

(二)罚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50万元以下的,按罚款金额的1%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