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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植物隐患处置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植物隐患处置工作规则的通知
穗工信规字〔202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植物隐患处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电力管理处)反映。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9月15日



广州市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植物隐患处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消除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植物安全隐患,明确操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章 植物隐患的日常处置

  第二条 日常处置适用范围:

  (一)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植物之间的距离满足《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最小垂直距离规定,但已进入3米警示区,需要定期砍伐或修剪的。

  (二)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植物之间的距离满足《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最小垂直距离规定,但已进入1米警示区,需要定期砍伐或修剪的。

  第三条 日常处置流程:

  (一)供电部门于每年1月31日、7月31日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林业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报送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需进行隐患处置的树木、林木清单,明确当年度需砍伐修剪或移植改种树木、林木的范围、数量以及所处区域。

  (二)供电部门就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树木隐患情况书面通知树木、林木权属单位、个人,同时抄送属地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林业园林、交通公路、铁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树木、林木权属单位、个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砍伐或修剪申请。

  (三)林业园林、交通公路、铁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受理批复树木、林木权属单位、个人提出的砍伐或修剪申请。

  (四)树木、林木权属单位、个人应在接到林业园林、交通公路、铁路行政管理部门批复后,30日内对超高树木自行砍伐或修剪。树木、林木权属单位、个人在完成砍伐修剪后,应及时知会属地林业园林、交通公路、铁路行政管理部门及供电部门。

  (五)当树木、林木权属单位、个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树木砍伐或修剪时,供电部门应督促树木、林木权属单位、个人加快实施砍伐或修剪,树木、林木权属单位、个人仍拒不砍伐或修剪时,供电部门应提请属地镇(街)政府协助处置。30日内仍无法处理的,应提请属地区政府协助处置。

第三章 植物隐患的抢险处置

  第四条 抢险处置适用范围:

  (一)因树木、林木等植物权属单位、个人不配合处理等原因导致树木、林木与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满足《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最小垂直距离规定的。

  (二)因树木、林木等植物权属单位、个人不配合处理等原因导致树木、林木与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满足《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最小垂直距离规定的。

  第五条 抢险处置流程:

  (一)供电部门应对植物隐患进行现场核实,根据《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的标准进行隐患等级判断,填报《架空电力线路植物隐患抢险处置确认表》并报所属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应急管理、林业园林、交通公路、铁路行政管理等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确认。确定属于植物隐患抢险处置的,由区人民政府(或授权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发布植物隐患抢险处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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