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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最低工资规定》的意见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最低工资规定》的意见
川劳社〔2004〕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第2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规定,完善我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定的颁布和实施适应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规定执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在试用、熟练或见习期间,适用规定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执行规定,把当地的民办医院、民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范围,依法维护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全省最低工资标准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继续认真做好月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工作的同时,积极适应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发展灵活就业的要求,按照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研究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明确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准确适用政策。

四、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经劳动保障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次一并发布。

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年度调整时间一般在7月1日以前。

五、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各地应按规定相应调整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实施。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要严格按照规定明确的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先进行认真测算,并对各相关影响因素作综合分析考虑,在此基础上,再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意见,从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选择适合当地实际的具体标准。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应在省人民政府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一个月内,将选择拟定的本地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当地人民政府发布后10日内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年度中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如未做调整,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可在省人民政府颁布的上年标准中重新选择其它档的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将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公示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

七、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或依法制定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确定的工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