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实施我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成发改价格〔2015〕10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实施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及采暖用气价格政策的通知》(成发改要素价〔2020〕517号》规定,延长执行至2030年12月31日,其中各阶梯气价按我委《关于做好天然气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调整天然气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发改价格函〔2019〕118号)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行有效、失效或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 ( 2025年1月10日)规定, 现行有效。
中心城区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决策部署,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引导居民合理用气和节约用气,促进天然气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川发改价格〔2014〕755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发改委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气实际,制定了《成都市建立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经2015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审议同意,决定在我市中心城区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