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济建发〔2023〕39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资格审核制度,提高审核效率和准确性,根据《
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8〕3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资格复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格复审范围
市级政府统一分配并安排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人口、婚姻、收入、住房、户籍、工作单位等承租条件发生变化的,或者租赁合同即将到期的,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审申请。
二、资格复审标准
(一)本市户籍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审标准:具有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以下简称“相关区”,含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代管区域)常住居民户籍;且在相关区、济南高新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以下;其中,单身家庭原则上需年满18周岁。
(二)外来务工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审标准:在相关区有工作单位、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签订劳动合同、持有《济南市居住证》且在相关区、济南高新区无住房的外来务工家庭。其中单身职工可不受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条件限制。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单位注册地址划转至相关区区域以外的企业,员工保留公租房承租资格;因单位迁移注册地址至相关区区域以外的企业,员工不再保留公租房承租资格。
在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复审手续时,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的,应由公共租赁住房原主申请人征得共同申请人同意后,提出复审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中主申请人、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须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申请家庭原家庭成员结婚或新生子女的,可申请增加人口;原主申请人出现死亡、离异等情况,或其子女年满18周岁的,可申请变更主申请人(申请变更的主申请人须为原保障家庭成员)。单身家庭为精神、智力残疾或确因实际情况导致未成年且无直系亲属的,需明确监护人。
以下住房认定为承租家庭现有住房:承租家庭拥有产权的住房,已承租的公有住房、已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已办理网签备案的住房、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住房、已参加房改审批的住房、其他实际取得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
三、资格复审程序及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资格复审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通过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或者承租家庭人口、婚姻、住房、户籍、工作单位等承租条件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承租家庭可通过下载“爱山东”APP注册个人账号,填报信息后通过系统提交复审申请;也可选择线下申请,到所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营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本市户籍家庭应提交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其中,申请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家庭,应同时提交家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经民政部门出具的《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表》原件。
2.外来务工家庭应提交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和劳动合同原件。家庭承租条件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需提交新单位的营业执照。
3.单身职工复审可由所在工作单位统一申请,单位将职工身份证、劳动合同原件等材料汇总确认后一并提交,也可由职工自行申报。
申请人应对申请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授权审核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材料齐全的由运营管理机构现场录入系统,打印《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复审申请表》,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