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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
川府发〔2014〕9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决策部署,为充分调动市县推进发展的积极性,增强实施“三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支撑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进行改革完善。
一、改革原则
(一)夯实基础。通过改革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进一步建立健全稳定的地方税收体系,逐步做大市县财政收入规模,夯实市县财力基础。
(二)健全机制。通过改革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彻底解决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归属的问题,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责、权、利统一的税收分享制度。
(三)促进发展。通过改革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进一步促进资本要素合理流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充分调动市县发展经济、培植税源、做大财政收入“蛋糕”的积极性,增强发展能力,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改革内容
(一)收入划分。一是下划2个省市共享税种。将原省与市县按35%:65%进行分享的印花税、契税省级分享部分下划市县作为市县固定收入,省不再参与分享。二是不再实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将省级企业所得税、市县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统一实行按比例分享,其中:省与市县按35%:65%的比例进行分享;省暂不参与“三州”和内地民族自治县(含民族待遇县)的企业所得税分享。
(二)基数划转。以2012年为基期年对印花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进行基数计算划转,通过调增(减)税收返还基数方式办理。
改革方案实施后,如果某市县以后年度的收入完成数达不到上(下)划的2012年基数,省财政将相应扣减(增加)对该市县的税收返还补助。
(三)执行时间。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同步改革完善市(州)对县财政体制。对扩权试点县(市),实施与市(州)相同的改革,市级不参与扩权试点县(市)税收分享;对非扩权试点县(市、区),市(州)应合理确定市县企业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等相关税种收入分享关系,确保非扩权试点县(市、区)不因体制调整减少收入。市(州)政府对非扩权试点县(市、区)财政体制调整方案需在2014年内报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