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利用规定》的通知
厦建城建〔2019〕7号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各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乡建设档案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利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档案调阅利用窗口公布并贯彻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
2019年5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利用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乡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利用工作,使城建档案更好地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厦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馆藏城建档案应当遵循本规定。利用各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馆藏城建档案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的利用,是指对城建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下列城建档案应按照档案保密相关规定进行利用:
(一)城乡建设管理中的审批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内容;
(二)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三)保密工程以及其他涉及国家秘密尚未解密的城建档案。
第六条 利用移交单位提出限制利用的馆藏城建档案,利用者须征得移交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 申请利用除第五条、第六条外的未开放城建档案,利用人为个人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为单位的应当出示经办人身份证件并提交单位介绍信,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建筑物单一所有权人:利用本建筑物及其相关档案的,应当提供建筑物单一所有权权属证明。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产权人:利用其建筑物专有产权部分及其相关部分档案的,应当提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权属证明。
(三)小区物业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维护需要利用小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相关档案的,应当提供物业管理合同或业主委员会介绍信。
(四)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利用其管理范围相关档案的,应当提供直管公房管理授权文件。
(五)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个人:可以利用参建项目档案中直接体现本单位签章、本人签名的城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