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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1997年度房改调整方案》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1997年度房改调整方案》的通知

盐政发〔1997〕1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政发〔2023〕10号规定,予以保留。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的文件名称中含“暂行”“试行”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盐都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市区1997年度房改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希抓好房改方案的宣传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



盐城市人民政府

1997年6月16日



盐城市市区1997年度房改调整方案


根据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苏房改〔1997〕10号批复要求,盐城市市区1997年度房改政策在市政府盐政发〔1995〕201号〔1996〕219号文件的基础上,作以下调整: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逐月交纳,归职工个人所有。1997年度个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均调整为6%,计缴基数按职工本人1996年月平均工资核定,从l997年7月1日起执行。月工资额超过1300元的,按1300元计算。对破产企业、经政府批准的停产整顿企业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