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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共有产权电梯使用单位的通告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共有产权电梯使用单位的通告

  根据2023年5月5日起施行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以下简称“总局74号令”)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实际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电梯使用单位。(五)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自2023年5月5日起,共有产权的电梯共有人须委托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