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全面加强全省地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地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
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指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代开发票。但必须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责任等内容。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
第三条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一)单位或者个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被地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和个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可以向经营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第四条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一)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为其代开发票;
(二)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为其代开发票;
(三)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当地地税机关可为其代开发票;
(四)提供免税劳务收取款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第五条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发生的劳务服务项目、金额等出具的书面证明;
(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的,还应提供不动产销售、建筑安装劳务合同,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手房销售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还应提供产权所有证明和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还应提供承运货物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本条所称的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内容必须载明所发生的劳务服务项目、金额、地点以及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付款方为个人的,以签章或签字确认)。
对个人申请代开发票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只需提供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