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项“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的规定。现将我省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境内纳税人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产生的印花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二、纳税人的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纳税人为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境内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扣缴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印花税纳税期限保持一致;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 ( 2020年第8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2年7月1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2年07月19日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意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
14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为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执行标准,结合我省印花税征管实际,制定下发本公告,明确印花税的具体纳税期限,同时按照《
14号公告》废止有关文件的精神,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二、对公告具体内容的说明
(一)对公告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