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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预执〔201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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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的计付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支付结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208号),省财政厅制定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明确手续费的内容、标准和计付办法,根据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支付结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是指由省财政厅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或指定的、具体办理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手续费,是指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业务量,结合省财政厅对代理银行的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按年度计算并支付给代理银行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第四条 手续费按照业务量和服务质量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计算。

第五条 手续费按代理银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量0.07‰、支付业务量3.5元/每笔的标准计算。单笔支付手续费最高限额为200元,即对单笔支付金额在285.71万元以上的,均按200元标准付费。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量指当年国库集中(直接、授权)支付资金量、国库集中支付退库资金量和国库集中支付零支付业务单方资金量之和。

业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