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受理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受理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川劳社函〔2008〕5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受理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成劳社发〔2008〕8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方便用人单位及时办理特殊工时审批事项,你局可委托县(区、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县(区、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用人单位,对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也可一并由你局委托所在县(区、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同一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仍由市(州)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受委托的县(区、市)要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 劳部发〔1994〕5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