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罚没票据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1999〕1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
天津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罚款票据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罚款时,必须发给当事人由本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使用天津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天津市行政处罚缴纳罚(没)款通知书”【津财丙(199901)】(格式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