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年度发布制度,每年6月底前相关部门将上年度全市及各区县、功能区有关指标数据以正式文件报送市统计局,市统计局审核、测算并报市政府同意,全省社会评价结果发布后,适时发布上年度社会评价结果。市统计局负责会同各数据来源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各项数据按时提供,评价结果及时发布,重大事项报市政府。
部门解读:《日照市社会评价机制方案》
发布日期: 2023-03-11
为扎实推进我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全面提升,促进民生工作改善和社会事业繁荣发展,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日照市社会评价机制方案》,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2020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社会评价机制方案》,对各市社会事业发展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明确要求,由市统计局牵头,参照省局评价机制,制定我市方案,建立市对县评价机制,推进我市社会评价工作有序开展。
二、目标任务
以提升我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引领,组织开展社会发展评价,及时监测分析、预警预判,全面反映各区县、功能区民生社会事业发展状况,着力破解社会发展不充分、不平衡问题,更好、更快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三、评价内容
围绕人口就业、生活水平、健康服务、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生态环境6个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进行评价,共选取30个具体指标。人口就业领域设置反映人口变动状况、城镇化发展、人口素质水平、社会就业形势、高技能劳动力比例5项指标;生活水平领域设置反映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及增速、居民消费水平及增速、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公共交通配给8项指标;健康服务领域设置反映医疗保健水平、医师配比、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疫苗接种4项指标;公共服务领域设置反映社会服务水平、学前教育普及情况、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体育场地建设、残疾儿童服务5项指标。公共安全领域设置反映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和交通安全4项指标;生态环境领域设置反映城市绿化水平、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达标率4项指标。
四、组织实施
评价工作由市统计局牵头组织实施,评价指标由相关部门每年6月底前向市统计局提供,经市统计局审核、测算并报市政府同意,待全省社会评价结果发布后,适时发布上年度评价结果。
五、指标解释
(一)人口就业
1.人口增长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常住人口增加数与上年年末常住人口数之比。
2.常住人口城镇化率
指报告期末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占本地区全部常住人口的比重。
3.15岁及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
指报告期末15岁及以上常住人口人均接受学历教育(包括成人学历教育,不包括各种非学历培训)的年数。
其中,P为本地区15岁及以上常住人口,Pi为具有i种文化程度的人口数,Ei为具有i种文化程度的人口受教育年数系数,根据我国的学制确定为: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16年,高中文化程度12年,初中文化程度9年,小学文化程度6年,文盲0年。
4.城镇登记失业率
指在报告期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占期末城镇从业人员总数与期末实有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重。
其中,T=期末城镇从业人员总数+期末实有城镇登记失业人数
5.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
指技能劳动者中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技工数量之和所占比例。技能劳动者,指在生产或服务一线从事技能操作的具有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
(二)生活水平
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指城镇居民在一定时期内获得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可支配收入既包括现金收入,也包括实物收入。按照收入的来源,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
计算公式:可支配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其中,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
财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支出
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
计算公式:=(本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
8.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指农村居民在一定时期内获得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可支配收入既包括现金收入,也包括实物收入。按照收入的来源,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
计算公式:可支配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其中,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
财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支出
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9.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
计算公式:=(本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上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上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
10.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指住户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的全部支出,包括用于消费品的支出和用于服务性消费的支出。根据用途不同,消费支出可划分为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其他用品及服务八大类。
11.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速
计算公式:=(本年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上年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上年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00%
12.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指报告期末按常住人口计算的城镇居民平均每人拥有的住房建筑面积。
13.万人拥有公共汽电车运营车辆数
指报告期末城镇公共交通中,每万人口平均拥有的公交企业(单位)用于运营业务的年末全部车辆数(不包括轨道交通)。
(三)健康服务
14.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指规定年份出生的儿童在年满5岁前死亡的比率,即年内5岁以下儿童死亡人数与活产数之比。
15.千人拥有执业(助理)医师人员数
指区域内报告期末每千常住人口平均拥有的执业(助理)医师人员数量。
16.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达标率
指区域内报告期末乡镇卫生院房屋建设、设备配置同时达到标准机构数量占全部乡镇卫生院数量的比值。
17.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指适龄儿童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完成相应疫苗全程接种的人数占应接种人数的百分比。免疫规划疫苗包括:卡介苗、乙肝疫苗、百白破疫苗、麻风腮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等。
(四)公共服务
18.万人拥有提供住宿社会机构床位数
指报告期末每万常住人口平均拥有的提供住宿社会机构床位数量。
社会机构是指在民政部门管理或者备案且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救助机构及其他提供住宿的机构。
19.万人拥有普惠性幼儿园学位数
指报告期末每万常住人口平均拥有的普惠性幼儿园学位个数。
20.万人拥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
指报告期末每万常住人口平均拥有的公共图书馆(含分馆)、文化馆(含分馆)、文化站、美术馆、博物馆(包括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民办非国有博物馆)的实际使用房屋建筑面积。
21.人均体育场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