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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2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3〕8号规定,截至2023年9月10日现行有效,
相关省级部门、省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经省政府同意,财政厅对《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6月16日

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维护国有资本权益,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以及决算和监督等预算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省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从出资企业依法依规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对所得收入作出支出安排的管理活动。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四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中期财政规划要求,遵循以下原则实行滚动编制。

(一)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二)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和省委、省政府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支出方向和重点。

(三)相互衔接,讲求绩效。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相衔接,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四)预算法定,公开透明。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五条 省属国有企业和省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属国有企业)全部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范围。省属国有企业是指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财政厅以及其他省级部门(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参股)一级企业以及省委、省政府明确视同一级企业管理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省级党政机关所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在省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省政府授权履行省属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称为监管部门)、省属国有企业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修)订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确定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三)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调整方案,依法批复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四)督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并向省政府、财政部报告相关情况。

(五)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六)依法公开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和执行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门制(修)订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提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

(三)编制本部门监管企业预算建议草案、调整建议方案,组织本部门监管企业预算执行,向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四)审核本部门监管企业申报的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并按规定将上缴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五)按要求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省属国有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二)组织本企业预算执行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监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等。

(五)建立健全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预算收入

第十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省属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收入、市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解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省属国有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上缴利润。

(二)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分配的国有股权(股份)股息红利收入。

(三)省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省属国有企业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一条 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以下规定收取:

(一)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利润,按省政府确定的比例收取。

(二)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全额收取。其中: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持有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配的股息红利参照同类独资企业上缴利润收入比例收取。

(三)省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净收入,全额收取。

(四)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收取。

(五)省属国有企业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据实申报,按相关规定收取。

第十二条 经省政府同意,可在按规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的基础上,向特定省属国有企业增加收取特别利润。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会同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省属国有企业由于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要求减缴、免缴、缓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监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具体制定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四章 预算支出

第十五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转移性支出和其他支出,支出方向和重点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是指按照省属国有企业资本金动态补充要求,引导省属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推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资本性支出。

第十七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根据省委、省政府国资国企改革决策部署,主要对特定支持企业、投资运营公司、重点骨干企业进行资本金注入。财政部门商监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是指用于分担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帮助国有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对省属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门商监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转移性支出是指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下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以及向上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解支出。

第二十一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一定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二十二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需要,设立对市县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转移支付的编制、分配、执行等参照省级一般公共预算专项转移支付相关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财政部要求安排上解支出。

第五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四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并按规定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期收支规划。

第二十五条 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四)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期收支规划。

(五)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编制规定。

(六)上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结果。

(七)存量资产和结余资金情况。

(八)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六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会同监管部门根据企业年度盈利状况和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测算编制。

第二十七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财政部门按照省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印发编制通知。

(二)监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编报要求,按照资本金注入和改革成本支出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部门监管企业改革和发展推进情况、以前年度预算绩效结果等情况,编制预算草案报送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根据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