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国有事业单位在编集体固定工办理退休手续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厦人〔2008〕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人社〔2023〕126号》规定,全文废止 。
各区委编办、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市直机关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了贯彻落实厦人〔2007〕77号文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市未办理转制的国有事业单位集体固定工的退休待遇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按厦人〔2007〕77号文执行的退休人员,其退休费及其调整、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按事业单位标准执行。
1. 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的,财政核拨、财政核补经费事业单位上述几项经费由市、区财政全额委托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2. 2004年6月30日前在编人员2004年7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上述几项经费由市、区财政全额委托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财政核补经费事业单位上述几项经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标准发放,差额部分由市、区财政足额补贴并转移委托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3. 财政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