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日照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建字〔2024〕5号
各区县、功能区住建局,市直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新形势,便民利企提升服务效能,切实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局决定对《日照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日建发〔2022〕49号)部分内容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便民利企提升服务效能,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中“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现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销售合同网上备案”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现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日照街道、石臼街道、秦楼街道、卧龙山街道、原香河片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工作。”修改为“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具体承担沿北京南路、海曲路、迎宾路、临沂路、山海路、青岛路、太公一路与海岸线形成的围合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工作。”
三、将第四条中“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公示信息知情书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房地产网上交易及资金监管系统,报送至住建部门进行备案”修改为“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公示信息知情书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不动产一体化智能办理平台,报送至住建部门进行备案。”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在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前,交易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已备案合同的,交易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协议,由交易双方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
(一)共同买受人之间减少共有人、调整房屋共有权比例的;(二)家庭成员(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之间变更的;(三)买受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性别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录入错误的;(四)买受人申请添加、删除、调换附属用房的;(五)买受人申请调整房屋单价、总价款的;(六)交易当事人协商一致,在同一项目调换房屋的;(七)追加首付款、变更付款方式的。”
五、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在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前,交易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解除或终止合同履行的,交易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协议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由交易双方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六、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发布不实价格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日照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日照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日照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
(2022年11月23日 日建发〔2022〕49号公布,2024年4月26日 根据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日照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建字〔2024〕5号)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便民利企提升服务效能,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现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具体承担沿北京南路、海曲路、迎宾路、临沂路、山海路、青岛路、太公一路与海岸线形成的围合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工作。
各区县、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上述部门单位以下均简称住建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具体实施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现售备案后,应当及时办理商品房预(现)售楼盘开盘、商品房销售合同网签和备案,同时在销售现场公示并告知购房人以下信息: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二)商品房楼盘表、户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共分摊面积、拟销售价格;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五)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六)房屋的交付状态(毛坯、精装修),精装修的需要明确精装标准;
(七)商品房房源销售状态、权利限制状况(查封、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等)以及其他不利因素。
第四条 商品房买卖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示范合同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
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公示信息知情书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不动产一体化智能办理平台,报送至住建部门进行备案。
第五条 住建部门完成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的,出具备案证明或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上予以标注备案信息。
住建部门应即时在商品房销售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房屋已销售并通过网上公布相关销售信息。
第六条 住建部门应提供自助终端、手机应用、互联网、政务窗口等多种服务方式实现商品房销售合同网签备案网上办理,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服务。
住建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商品房销售合同网签备案数据与相关部门互通共享,以方便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涉税业务、子女入学、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业务。
第七条 在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前,交易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已备案合同的,交易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协议,由交易双方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
(一)共同买受人之间减少共有人、调整房屋共有权比例的;
(二)家庭成员(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之间变更的;
(三)买受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性别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录入错误的;
(四)买受人申请添加、删除、调换附属用房的;
(五)买受人申请调整房屋单价、总价款的;
(六)交易当事人协商一致,在同一项目调换房屋的;
(七)追加首付款、变更付款方式的。
第八条 在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前,交易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解除或终止合同履行的,交易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协议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由交易双方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商品房销售合同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判文书撤销、解除,以及确定合同无效或终止履行的,交易当事人其中一方持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生效裁判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