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办法》的通知
深规土〔201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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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1月6日
深圳市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无障碍设施改造,改善无障碍环境,根据《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政府投资的道路、建筑物和住宅区等建设项目,不符合现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由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以及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改造。
《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不符合现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其产权人或管理者按照本办法及现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改造后,可以享受相应的资金奖励。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增设电梯的,不适用本办法,依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居住、出行、工作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四条 市政府无障碍环境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对全市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部署全市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
(二)审议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
(三)协调处理全市无障碍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批无障碍设施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五)审定非政府投资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奖励资金的年度总额度;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联席会议下设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文件资料整理以及联席会议休会期间各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协调和联络工作,秘书处日常工作由市残联承担。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立项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核拨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深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深圳市交通设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统筹监管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及交通枢纽类建筑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
住房建设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改造的施工安全和质量监管。
市残联负责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奖励工作。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城管、住房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体旅游、民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根据《深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深圳市交通设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报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严格按照计划牵头组织实施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
各区政府应当协助市级主管部门完成辖区内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改造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由建设项目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作为改造主体。
建设项目产权人或者管理者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改造牵头部门:
(一)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和市级交通设施、交通枢纽类建筑、交通疏散广场,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作为牵头单位;
(二)城市次干道及以下城市道路和区级交通设施、区级行政办公建筑,由区政府作为牵头单位;
(三)活动集会广场,由城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
(四)政策性住房项目,由住房建设部门作为牵头单位;
(五)市级行政办公建筑,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为牵头单位;
(六)教育类建筑,由教育部门作为牵头单位;
(七)医疗类建筑,由医疗卫生部门作为牵头单位;
(八)体育、文化、观演类建筑,由文体旅游部门作为牵头单位;
(九)社会福利设施,由民政部门作为牵头单位。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改造主体按照年度实施计划报发展改革部门统一立项,建设资金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发展改革部门下达政府投资计划后,由财政部门按照《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拨付。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资金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第四轮市区政府投资事权划分实施方案》的规定,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
每一财政年度结束,无障碍设施改造各牵头单位应当对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无障碍改造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向联席会议报告。
根据无障碍设施改造年度实施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的使用进行稽查、审计和监察。
第十条 无障碍设施改造实施范围、内容以及标准以《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为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已建城市道路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内容主要包括:
(一)人行道加建或改造盲道和缘石坡道;
(二)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加建或改造轮椅坡道、安全梯道及扶手,人行天桥下方三角空间增设或改造防护栅栏,对无法加建或改造轮椅坡道、安全梯道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增设升降电梯;
(三)人行横道安全岛的无障碍改造;
(四)增设或改造国际标准无障碍标志牌;
(五)城市公共停车场增设或改设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入口等;
(六)公交站台的无障碍改造。
第十二条 已建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筑出入口及入口平台无障碍改造;
(二)建筑物内电梯的无障碍改造;
(三)公共建筑及城市公共空间增设、改造无障碍专用厕所或厕位,增设、改造相关低位服务设施;
(四)观演与体育建筑增设轮椅席座;
(五)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及影剧院等重要公共建筑应按照无障碍设计标准并结合建筑的功能要求对相应部位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已建居住区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内容主要包括:
(一)居住区内人行道加建或改造缘石坡道、盲道、轮椅坡道与安全梯道、扶手、无障碍标志等设施;
(二)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与儿童活动场等的无障碍改造;
(三)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增设或改造无障碍通道。
第十四条 改造主体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方案,并征求市残联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在改造方案指导下,按照国家、广东省及相关设计标准、规范编制无障碍改造施工图文件,并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
第十五条 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的项目,除涉及总平面、建筑结构、外立面、造型等较大变化,须向规划国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