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浙政发〔2024〕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2490元、第二档2260元、第三档201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第一档24元、第二档22元、第三档20元。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浙政发〔2021〕22号
)同时废止。
四、请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予以公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24- 01- 15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一、制定背景
最低工资制度是以法律形式干预工资分配并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制度,也是政府调节经济活动、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我省自1994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已18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为进一步提高低收入群体的工资性收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生活水平、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情况,省政府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通知》制定的主要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