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
(盐政办发〔2001〕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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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地下水,完成了全市地下水调查评价工作,依法对全市深井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并开展了一系列管理活动,促进了地下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工作。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全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形势仍不容乐观。全市深井数量逐年上升,地下水开采量偏大,优质的地下水用途不尽合理,部分地区地下水位自1998年以来持续下降,局部地区了出现了地面沉降。为全面落实《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盐政发〔2000〕193号),切实加强全市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持地下水资源的动态平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凿井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增打新井
在地下水超采区,严格控制增打新井,原有深井报废后也不再进行更新。对水质确有特殊需要的用户,必须提交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其特殊用水水质要求的具体文件或者规范,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凿井。在超采区凿井,必须严格执行“打一封一”或者“打一封二”制度,封闭的深井必须是该超采区内的在用深井,封闭深井的取水量不小于拟新打深井的的申请取水量,经县(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非超采区凿井的,实行深井数量和取水总量控制制度,每年年初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取水总量控制和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原则,将年度凿井数量和取水总量计划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下达指标。各地区对非超采区内申请取用地下水的用途和水量严格把关,地下水不得用于工业空调用水、冲厕用水等不合理取水用途;自来水管网到达地区以及泰东河、通榆河清水通道沿线乡镇,不再批准新凿井。
二、加强凿井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凿井行为规范凿井取水行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凿井业务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效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资料,方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凿井业务。凡未经批准凿井的,均为非法取水行为。从严查处违法凿井。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凡是未经批准新打的深井,一律对当事人依法从严处罚,对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深井坚决予以封填。对非法凿井的施工单位,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三、落实“四个一”管理制度,科学管理地下水资源
进一步抓好深井的核查登记工作。各地要结合取水许可年审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深井进行重新核查登记,确保不漏登一眼深井。对已经登记在册的深井,要及时按规定发放取水许可证和深井编号牌,并将取水许可证正本(要求用镜框装好)和深井编号牌张挂在取水泵房或者取水单位办公地点的显要位置。
积极做好计量设施安装工作。地下水计量设施统一采用水表,超采区要求在今年年底前确保水表安装率、完好率过到100%;非超采区要求在明年6月底前确保水表安装率、完好率达到100%。各地在根据上述时间进度要求,制度详细的装表实施方案,于今年11月上旬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积极组织实施。市政府责成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县(市、区)为单位按时序进度组织验收。对按时完成任务的,给予奖励;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取消年度参加评选先进单位资格。
认真抓好地下水开采量统计工作。坚持按月抄表,每月25日至30日为全市统一规定抄表日。各地要全面建立取水单位、乡镇和县(市、区)三级抄表台帐,并将当月有关抄表情况于次月15日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压缩超采区地下水开采量
要严格执行省、市下达的地下水开采计划,超采区要制定详细的完成压缩任务的实施方案,将压缩任务落实到具体深井。压缩的重点是减少企业空调用水、冲厕用水等不合理用水;要建设循环用水设施,提高循环用水率;能改用地表水的,一定要按照省、市政府文件规定改用地表水;同时,要减少管道的跑冒滴漏,尽可能减少地下水开采量。
要积极做好自来水管网的延伸和生产、生活用水两分开工作,凡是地表水自来水管网到达的地区,生产、生活用水一律有计划地改用自来水。
要合理规划和调整深井布局,在控制取水总量的同时,避免集中时间、集中层位和集中地区取水,杜绝新的超采区产生。目前,Ⅱ承压地下水位埋深大于30米的大中镇、伍佑镇、龙冈镇,Ⅲ承压地下水位埋深大于30米的盐城市区、东台镇、龙冈镇、合德镇,Ⅳ承压地下水位埋深大于40米的盐城市区、合德镇,要在今年内分别封填1-2眼在用深井。各地要在今年11月上旬前将封填井实施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今后,凡是Ⅱ、Ⅲ承压地下水静水位埋深大于30米,Ⅳ承压地下水静水位埋深大于40米以及地下水位年下降速率大于1米的地区,都要制定地下水封井计划,并落实措施每年封填一部分在用深井。
五、强化地下水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地下水变化规律
为进一步强化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各地要完善现有地下水监测网点,适当增加地下水超采区的监测井点数量,要求达到每个乡镇每个承压至少一眼监测井,县城和重点乡镇还要适当加密。各地要在今年11月上旬前将调整后的观测井名称及其基本情况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落实专人加强观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