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 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经营主体除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市监规〔202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市监办〔2024〕1号》规定,继续有效,到期日2028年12月31日
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人社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市)县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改革工作部署,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加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获得国务院2022年督查激励地方予以配套激励支持的通知》《
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共同制定了《成都市经营主体除名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3年 8月30日
成都市经营主体除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强化信用约束,降低市场风险,引导非正常经营状态的经营主体有序退出市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的工作要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纳税,未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职权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予以除名。
第三条 经营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