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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贯彻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贯彻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工作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3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贯彻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宁波市贯彻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工作意见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以下简称《条例》)、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我市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保安服务业在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保安服务业的地位和作用

  国务院《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从业人员开展保安服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为政府各有关部门加强对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完善社会安全保障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公安部《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公安机关的监管职责和保安服务主管机构等具体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条例》和《办法》,充分认识保安服务活动是加强社会安全防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财产安全,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及治安灾害事故的特殊服务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保安监管工作,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公安机关作为保安服务监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党委政府参谋,加强对保安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保安队伍管理和保安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保安服务业依法、平稳、健康发展。

  二、明确保安服务范围和部门管理工作职责

  国务院《条例》规定,保安服务范围是指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明确所属单位职责,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指导检查,对管辖范围内所属单位保安服务活动进行日常管理,制订管理制度,建立管理机制,积极引导所属单位按照国务院《条例》,依法进行保安服务活动。市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是:

  (一)市公安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和上级公安机关有关保安服务活动的政策法规及工作部署,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贯彻实施《条例》工作及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负责制定保安服务监管工作规范,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及操作规范;负责对全市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制定保安服务公司脱钩改制方案,督促指导保安服务公司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工作;督促指导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安装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负责对保安从业单位及保安员备案、相关信息的采集记录和组织开展保安员资格考试;负责受理申请保安服务许可、保安培训许可等《条例》规定的各项保安服务活动监管工作;负责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我市在贯彻实施《条例》工作中出现的操作性问题。

  (二)市工商局:配合公安机关对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的行为以及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向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提供保安服务进行清理整顿和依法查处;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行为。

  (三)市财政局: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对保安从业单位的保安服务活动给予扶持。

  (四)市住建委:负责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督促有从事门卫、巡逻、秩序维护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到公安机关依法备案和参加保安员申请资格证考试工作;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教育管理,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开展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人员的教育培训,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检查,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要及时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外从事单独保安服务活动的,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取缔。

  (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处理保安从业单位与保安员之间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工资支付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六)市国资委:牵头会同公安部门做好现有保安服务公司脱钩改制工作;确保保安服务公司脱钩改制后国有资产不流失、企业职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确保国有资产得到有效监管。

  (七)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通力协作,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工作,推动保安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

  三、依法加强对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条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要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根据保安服务业发展需求和监管工作实际,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保安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监管民警力量建设,落实保安监管机构编制和专职民警,保证保安业务受理、审核、备案、保安员考试发证、市场监管、保安服务公司脱钩改制等工作的基本需求。

  (二)规范保安员资格考试。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保安员申请考试,根据报考人数和保安服务市场需要,合理规划设置考试中心或考试点。对符合条件、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对考试不合格的,督促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员加强培训。保安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加强备案管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展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及保安员基本情况,保安服务区域情况以及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省跨设区的地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提交保安服务公司